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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的区别

作者:辽阳凯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04 08:26:52

商标注册道路上所谓是披荆斩棘,过五关斩六将才能获得最终的胜利,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最后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公示期,在三个月的公示期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是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的。那么注册商标维权中的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都有哪些区别呢?今天辽阳商标注册小编为大家分析一下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的一些知识。

一、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的特点:

1、商标争议必须是在先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他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近似的。

2、商标异议是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可以提出商标异议;在初审公告后提出,主要是防患于未然,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二、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的区别:

1、提出的申请人不同:商标争议必须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而商标异议可以是任何人;

2、提出的时间不同:商标争议是在商标核准后提出,也就是拿到注册证的一年内提出;商标异议是在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受理的机构不同:商标争议是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而商标异议是向国家商标局提出;

4、作用不同:商标标争议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5、对象不同:商标争议是对商标专用权权利的争执,商标异议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内容发生异议。

随着大家对商标的重视,商标的注册量直线上升,如今,商标的审查也越来越严格,很多申请人直接倒在了商标取名上。商标数量庞大,想要为商标取一个不近似的名称,真的是很难了,如何才能取个名称尽量不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呢?商标取名如何避免出现近似。

1、不要使用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有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时格外偏爱行业的通用名称,无非是希望消费者一看自己的商标就知道自己是做什么的,但这种做法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宣传推广的商标会被撤销注册申请。所以,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一定要远离通用名称。

2、不要使用缺乏显著性的词汇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我们在为文字商标命名时,应该让商标更具特色,而且还能通过使用特殊字体来增加其显著性。

3、商标名称控制在24个字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应把商标名尽量控制在34个字,这样既容易便于受众识记该商标,也避免因为字数过多增加与他人商标近似的风险。

4、提前做近似查询商标注册前,代理机构都会为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做近似查询,其实,在商标命名的时候,也可以提前做一下商标的近似查询,排查是否存在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我司商标注册通过率最高,代理商标注册案件最多。我司全方面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安全。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国际商标转让有哪些转让形式,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世界贸易的全球化趋势,经济不断融合,想要获取海外市场,短期内做好商标,唯一的方式那就是通过国际商标的转让方式。那么国际商标转让有哪些转让形式?国际商标转让有哪些转让形式国际商标转让有哪些转让形式?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前一个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还没到期,商标权人又擅自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在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艺想公司、毕加索公司均知悉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就涉案商标存在的独占使用许可关系,艺想公司相对于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而言,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在此前提下,帕弗洛公司依据在先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已经形成的商标使用的状态,应认定未被在后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所打破,否则将有悖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商标使用秩序并最终有损相关消费者利益。由此可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如果未经备案,是不可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当初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是在并不知情情况下与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那么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利益就会收到损害,可见商标备案是多么重要!在商标备案的法律意义方面,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规定采取的是备案对抗主义,即无备案,不得对抗;有备案,可以对抗,但被许可人是否善意在权利有效性认定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首先,从许可使用权的效力状态看,未经备案的许可使用权处于一种效力不圆满状态,即如果商标权人进行了重复授权,出现了善意第三人,未备案的在先被许可人不可以要求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其次,如果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了备案,其获得的使用许可权便产生了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包括在先未备案的被许可人在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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